(2017)赣08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体育路望族名家*号店铺。法定代表人刘培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天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济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189130.18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3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291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位于吉安县绿海商贸城B区2栋可供执行,产权证号:赣(2017)吉安县不动产第0000040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县永阳镇绿海商贸城B区2栋(产权证号:赣(20**)吉安县不动产第0000040号)。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