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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单增与那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增,那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单增,男,1937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那森,男,1979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单增与那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