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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艳丽与柯金福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1执273号被执行人柯金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柯金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柯金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金福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新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