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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盛木材经销部与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盛木材经销部,李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第3631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兴盛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33号B-3-4-5。经营者仲伟兴,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月红,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兴盛木材经销部与被告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李博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在赵新伟的户籍地法院起诉,赵新伟户籍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88号世茂滨江新城一期三区70栋1单元502室,而赵新伟与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兴盛木材经销部实际经营者张春岩是夫妻关系,与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兴盛木材经销部经营者仲伟兴有亲戚关系。且被告李博的户籍地是黑龙江省富锦市创业农垦社区B区二委854号。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