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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振国与季焕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国,季焕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221号原告赵振国,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季焕焕,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国与被告季焕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焕焕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国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谭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