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振国与季焕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国,季焕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221号原告赵振国,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季焕焕,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国与被告季焕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焕焕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国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谭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