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8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维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梦力沙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维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梦力沙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279号原告:上海维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上海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梦力沙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庆。原告上海维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梦力沙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维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维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维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03.15元,由原告上海维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