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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春市三甲镇宏发不锈钢厂、李达、陆春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阳春市三甲镇宏发不锈钢厂,李达,陆春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财保23号申请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阳春市三甲镇宏发不锈钢厂。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厂厂长。被申请人李达,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陆春平,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春市三甲镇宏发不锈钢厂、李达、陆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2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春市三甲镇宏发不锈钢厂、李达、陆春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