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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国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377号罪犯李国坚,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7日入监服刑。2008年9月22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崇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9月12日至2026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月11日、2013年4月25日、2015年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刑三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李国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李国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李国坚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03.3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罪犯李国坚于2016年11月8日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