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721号原告赵某甲,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被告赵某乙,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