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721号原告赵某甲,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被告赵某乙,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