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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雪华与盛琪、顾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华,盛琪,顾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457号原告:黄雪华。被告:盛琪。被告:顾娇娇。原告黄雪华诉被告盛琪、顾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雪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