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619陈君建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陈君建,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大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9576-2。法定代表人赵柏林,职务不详。陈君建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以��简称大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溧埭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君建借款本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但均未查到财产,再次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协助查询的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埭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岳审 判 员 戴小娟代理审判员 宗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游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