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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吕广新、沈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广新,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2月18日刑满释放。辩护人朱万欢、陈文兵,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权,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耀生,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武成,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陆川县。上列四名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广新及其辩护人朱万欢,被告人沈权、陈耀生、吕武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吕广新、沈权、吕武成三人经商议在网上购买各类技术开锁工具。同年9月18日,吕广新租来一辆桂K×××××号别克牌小轿车,搭载沈权、吕武成从广西出发,9月19日左右到达湖南怀化市,9月20日,由吕武成负责技术开锁入户盗窃,沈权负责望风,吕广新负责开车接应并保管盗来的财物,三人在湖南怀化市共同作案2起。9月22日,三人在怀化市接到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陈耀生,9月26日晚,四人驾车到达湖北枝江市,途中由陈耀生、吕武成负责技术开锁入户盗窃,沈权负责望风,吕广新负责开车接应并保管盗来的财物,四人共同作案5起。其中,被告人吕广新、沈权、吕武成三人共计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368元。被告人陈耀生共计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733元。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广新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第1笔没有盗窃铂金戒指,第2笔、第4笔没有盗窃现金,第3笔没有盗窃现金和黄金项链。辩护人辩称:第2笔、第3笔、第4笔中认定被盗现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第3笔中被盗黄金项链只有沈权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部分被盗财物未提供发票,不能证实财物被盗的事实;被告人吕广新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权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第2笔、第3笔中没有盗窃现金。被告人陈耀生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第3笔没有盗窃现金和黄金项链,戒指只有3个。被告人吕武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第2笔、第5笔没有盗窃现金,第3笔没有盗窃现金及黄金项链。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吕广新、沈权、吕武成三人经商议在网上购买各类技术开锁工具。同年9月18日,吕广新租来一辆桂K×××××号别克牌小轿车,搭载沈权、吕武成从广西出发,9月19日左右到达湖南怀化市,9月20日,由吕武成负责技术开锁入户盗窃,沈权负责望风,吕广新负责开车接应并保管盗来的财物,三人在湖南怀化市共同作案2起。9月22日,三人在怀化市接到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陈耀生,9月24日,四人在松滋共同作案1起,9月26日晚,四人驾车到达湖北枝江市,由陈耀生、吕武成负责技术开锁入户盗窃,沈权负责望风,吕广新负责开车接应并保管盗来的财物,四人共同作案4起。被告人吕广新、沈权、吕武成三人共计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368元。被告人陈耀生共计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733元。具体事实如下:1-2、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吕广新、沈权、吕武成三人驾车行至湖南省怀化市某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李某家中,盗走李某钱包1个,内有李某身份证1张和铂金项链1条。随后,三人来到该小区另一单元王某家中,入户盗走黄金手链1条、戒指3个(钻石、铂金、黄金各一个)、2000余元现金和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35元。3、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四人驾车行至湖南省常德市某公司宿舍,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宋某家中,盗走床头柜中现金1300元,保险柜1个,保险柜内有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5个和黄金耳环2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700元。4、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四人驾车行至湖北省荆州市某建材城,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文某家中,盗走现金2180元、彩金项链1条、玉石2块和纪念币若干。5-7、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四人驾车行至枝江市某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位于4号楼一单元的卞某家中,盗走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对和现金98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55元。随后,沈权、陈耀生、吕武成三人来到4号楼三单元沈某家中,入户盗走铂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18元。最后三人来到5号楼2单元张某家中,入户盗走黑色背包1个,内有现金1200元和身份证1张。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各类开锁工具、手套。2、人口详细信息: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通话记录:被告人之间联系及案发时所在位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前科及释放时间。发票:被害人王某被盗首饰的重量及价值。3、被害人沈某的陈述,我租住在枝江市某小区4号楼三单元6楼,9月27日18时许,我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2008年我买的一条项链5600元被盗,放在家里的平板电脑和手表都没有被盗。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我住在枝江市某小区5号楼2单元5楼,9月27日我的包内1200元现金及一张身份证被盗。被害人卞某的陈述:我住在枝江市某小区4栋1单元7楼,2016年9月27日我的首饰还在。9月28日我早上出门时发现抽屉里的项链、耳钉不见了,5张100元面值的新钱和38张10元面值的新钱和100张1元面值的旧钱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300元,耳钉1200余元。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9月20日左右,一条铂金项链和身份证在家中被盗,价值约600元。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9月20日,家中被盗2000元现金、黄金手链1条、3个戒指。被害人宋某的陈述:2016年9月26日,家中保险柜被盗,内有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5个,黄金耳环2对。床头柜现金1300元被盗。被害人文某的陈述:2016年9月26日,被盗彩金项链1条、玉石2块、纪念币若干及现金2180元。4、被告人吕广新的供述:2016年9月,与沈权、吕武成三人经商议在网上购买各类技术开锁工具。同年9月18日,租来一辆桂K×××××号别克牌小轿车,搭载沈权、吕武成从广西出发,9月19日左右到达湖南怀化市,9月20日,由吕武成负责技术开锁入户盗窃,沈权负责望风,我负责开车接应并保管盗来的财物,在湖南怀化市共同作案2起。9月22日,在怀化市接到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陈耀生,2016年9月24日在湖北松滋作案1起,2016年9月27日在枝江作案3起。被告人沈权的供述:我们从广西出发后,一开始是我、吕广新和吕武成,9月22日,我们接了陈耀生。我们在湖南接陈耀生之前偷了两家,接到陈耀生后又偷了一家。20号偷第一家是一楼,偷了几块男士手表、收藏币一盒、女士黄金戒指1枚,第二家偷了航天纪念币和老版的人民币,接到陈耀生后又偷了一家,在荆州偷了一家,窃得航天纪念币、现金、金银首饰,在枝江偷了3家,第一家偷了5张100元面值和1扎1元面值的人民币,第三家偷了1200元,陈耀生交给吕广新金银首饰和项链等。在第一家偷了项链,9月24日把保险柜拔了出来,内有女士黄金戒指。被告人陈耀生的供述:参与入户盗窃的事实。被告人吕武成的供述:参与入户盗窃7次。2016年9月26日,偷了一个包,内有现金1200元。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在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内搜查出1扎1元面值的人民币和3块手表、2盒5角面值的人民币每盒100张;扣押红绿色塑料工具盒(大)1个内含开锁工具13个及锡纸1小袋,塑料盒(小)16个,内含开锁工具,钥匙1把,铁质开锁工具12个,线手套2双,1元面值人民币100张、5角面值人民币200张,李某身份证1张、手表3块(Chaxigo牌1块、casio1块、tevise1块)指认笔录:被告人吕武成指认作案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的情况。6、价格认定书、被害人沈某被盗铂金项链价值3718元,被害人卞某被盗黄金项链、耳钉价值2655元,被害人宋某被盗黄金项链、戒指、耳环价值17700元,被害人王某被盗戒指价值5635元.(DNA个体识别)鉴定书:从送检的手套上均检出人体成份,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耀生,支持该成份为陈耀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监控视频:2016年9月27日,吕广新驾驶的桂K×××××轿车停靠在五一路与南岗路交叉路口,沈权、陈耀生、吕武成先后下车,14时07分后进入枝江市某小区,15时06分离开。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关于四被告人及吕广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部分财物不属实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及时,陈述的被盗财物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被害人的经济条件相吻合,且部分被害人陈述被盗的身份证、小额人民币等财物亦在四被告人被抓获时现场查获,四被告人被抓获后对窃取财物的种类及数量供述不一,故四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广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辩解,经查,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作用、地位相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权曾因故意犯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广新、陈耀生曾有犯罪前科,又重新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已作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广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沈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陈耀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四、被告人吕武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广新的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被告人沈权的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被告人陈耀生的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被告人吕武成的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责令被告人吕广新、沈权、吕武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7635元,向被害人文某退赔2180元;责令被告人吕广新、沈权、陈耀生、吕武成向被害人宋某退赔19000元;向被害人卞某退赔3635元;向被害人沈某退赔3718元;向被害人张某退赔12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鲍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