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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某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1,女,200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学生,住湖北省大悟县。法定代理人:胡某2,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系胡某1的父亲。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87759900-5。法定代表人:王吉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1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鄂092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