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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820无锡红豆缘服饰有限公司与杜振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红豆缘服饰有限公司,杜振荣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820号原告无锡红豆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法定代表人周鸣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凌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杜振荣,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红豆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缘公司)与被告杜振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缘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红豆缘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豆缘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红豆缘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超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