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建湘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曙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建湘建筑器材租赁部,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建湘建筑器材租赁部。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曙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建湘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曙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继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