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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均与被告四川华星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四川华星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8民初7263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 被告:四川华星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身份证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四川华星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谭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