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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风岗、孙凤仙与王国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岗,孙凤仙,王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568号申请人王风岗,男,汉族,1923年3月1日出生。申请人孙凤仙,女,汉族,1933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杰,女,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风岗、孙凤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杰、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96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风岗、孙凤仙向我院提交撤案申请,申请撤销(2017)豫0103执568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3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向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