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艾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6号申请执行人:艾某,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松溪县,现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艾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艾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堆放在松溪县松源街道来龙御景12栋7号店面房内的个人衣物及其他杂物,因目前被执行人李某无固定住所地,以上衣物及其他杂物暂时无法清理,申请执行人艾某同意待被执行人李某有较为固定的住所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执行条件成熟,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