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王宇、夏长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夏长华,重庆向能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长华,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向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上诉人王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夏长华、重庆向能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6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王宇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王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