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白色无号五本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周村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油坊街路口时,因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纠。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