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海松与田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松,田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01号原告:高海松,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田晓晨,女,28岁,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高海松诉被告田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因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高海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海松撤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也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