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裴志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志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106号被执行人裴志宾,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深州市人,现在衡水监狱服刑。裴志宾罚金一案,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8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裴志宾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裴志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