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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吴长奇、张保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艳,吴长奇,张保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1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丽艳,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长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乌兰浩特市。一审被告张保华(张宝华),男,(其他个人信息不详)。上诉人张丽艳因与被上诉人吴长奇、一审被告张保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期间,上诉人张丽艳于2017年3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丽艳因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00元,减半收取1645.00元,由上诉人张丽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长虹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苗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