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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令梅申请执行刘庆丰、河南省林鑫实业有限公司、杨林会、XXX、白勇军、河南中豫新型城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令梅,刘庆丰,河南省林鑫实业有限公司,杨林会,XXX,白勇军,河南中豫新型城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黄令梅,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刘庆丰,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林鑫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林会,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白勇军,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生。被执行人河南中豫新型城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令梅诉刘庆丰、河南省林鑫实业有限公司、杨林会、XXX、白勇军、河南中豫新型城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令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本案诉讼期间本院(2015)郑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对白勇军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99—2—14—1号房产(、建博路9号龙腾丰文小区1单元26-5号、龙荫小区7幢2-7-2号房产的查封(以上房产仅查封被执行人白勇军的产权部分)。二、继续本案诉讼期间本院(2015)郑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对白勇军和刘桂兰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2幢28-1#、28-2#房产的查封。三、继续本案诉讼期间本院(2015)郑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对刘庆丰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3号4幢21层6号房产的查封。四、继续本案诉讼期间本院(2015)郑执一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对白勇军在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股权(出资额6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