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倪华军诉四川永宁佳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华军,四川永宁佳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066号原告:倪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冬。被告:四川永宁佳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方树。原告倪华军诉被告四川永宁佳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12日,原告倪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倪华军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