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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若钧与中山市南区福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若钧,中山市南区福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665号原告:梁若钧,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耀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南区福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中山市南区福涌福民大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C03892558。法定代表人:梁少京,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荣,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联合社股东代表。原告梁若钧与被告中山市南区福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福涌经联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若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耀民,被告福涌经联社法定代表人梁少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若钧诉称,其是中山市南区福涌村村民,于1997年1月20日与被告(原名中山市环城区福涌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一份承包土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本村位于容旷坑、昂字坑、大细蛇、梅岺坑、马骝坑一带的土地用用于开塘养鱼、种果等经营农业项目,承包期限为20年,从1997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2011年,即原告已经经营承包满14年后,原告想加大投入,但考虑到农业投资回报较慢较长的特点,想延长承包期限,故原告找到被告村民代表商量,被告代表一致同意将合同在原有基���上延长8年,并将租金从最高的16900元/年提高至23400元/年。2011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续约协议书,约定续约期限从2017年至2024年12月底,并由被告全体村民代表共10人签名,被告加盖公章确认。随后,原告对涉案土地进行大额农业投资。2017年2月14日下午,被告突然到原告处张贴通知,告知原告原承包土地合同于2017年1月31日到期,决定收回土地重新出租,且对2011年3月1日签订的续约协议书不予认定,要求原告搬迁。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续约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至2024年底为止。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在三个月内为原告申领土地承包权证。原告梁若钧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承包土地合同;2.续约协议书;3.信息查询结果;4.通知;5.现场照片���被告福涌经联社辩称,1.续约协议书上签字的代表是每三年换一届,签字代表签的是2011年,但是续约是2017年到期,2017年时签字代表已换届,该代表已没有代表的资格去续约合同。2.2011年签续约协议书的几个代表作出声明,签订代表无权代表签续约。3.根据现在政府文件规定,合同承包要经过三资平台才能进行出租交易。4.目前原告的用地面积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面积,超出了十多亩。5.原告承包的土地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合同约定是鱼塘养殖和果树种植,目前原告除了上述两项用途外,还养生猪。另外,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现在村里刚开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之前承包的都没出过承包权证,只签了合同。原告主张三个月办理,时间太短,被告无法实现。目前在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不是办给承租人,而是办给股民,因为集体土地属于���体股东。原告属于南区福涌村一队的股民,但是涉案的土地是南区福涌村二队和三队的,所以土地承包权证不能办到原告名下,只能办到队里全部村民即股民的名下。被告福涌经联社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作废声明复印件;2.股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3.中山市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农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山市环城区福涌经济联合社是原告福涌经联社的前身。1997年1月20日,福涌经联社与梁若钧签订承包土地合同,约定:福涌经联社将土名容旷坑、昂字坑、大细蛇、梅岑坑、马骝坑一带(即原第二经济社伍亩,第三经济社二十六亩)共三十一亩山坑地承包给梁若钧开塘养鱼、种果,时间定为二十年(即由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承包款第一个五年是每年5000元,第二个五年是每年6500元,第三个五年是每年8450元,第四个五年是每年169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之后,梁若钧在上述承包地上开塘养鱼、种果、养猪。2011年8月1日,福涌经联社10名代表(甲方)与梁若钧(乙方)签订续约协议书,约定: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经二队、三队股东代表同意决定,按合同土名“容旷坑、昂字坑、大细蛇、梅岑坑、马骝坑、地埔坑”一带合计39亩(其中二队13亩,三队26亩)土地续包给原承包户梁若钧。经双方友好协商,续约期为8年,即从2017年至2024年12月底止,租金按每年每亩600元计。福涌经联社在上述协议空白处写上“尊重代表意见,期满后续约”字样并加盖公章。之后,梁若钧继续在上述承包地上养鱼、种果、养猪。2017年2月10日,福涌经联社举行股民代表会议,决议内容为:于1997年1月20日���梁若钧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于2017年1月31日到期,现决定收回该土地进行出租,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续约协议书不给予认定,并决定给原租户1个月的搬迁期,即到2017年3月15日收回。2017年2月13日,福涌经联社向梁若钧发出通知,告知其作出的上述决议内容。梁若钧不服决议内容,遂提出上述实体权利。庭审中,福涌经联社称其有五队,涉案土地属其二队、三队所有,二队股民209人,三队股民245人,共454名股民;签订续约协议时,二队、三队全部股民代表共10人,即签订续约协议上的10人,其当时有权作为代表签订协议,无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梁若钧属其一队股民。梁若钧称承包土地后,投入100多万元,续约前投入约三四十万元,续约后投入约五六十万元,并提交现场照片证实其在涉案土地上养鱼、种果、养猪等。从梁若钧提交的现场照片来看,其确已投���大量资金在涉案土地上养鱼、种果、养猪、建造简易屋棚等。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福涌经联社与梁若钧签订的续约协议书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续约协议书合法有效,理由如下:首先,梁若钧是福涌经联社股民,其承包经营本村土地无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时任福涌经联社二队、三队全体股民代表同意并由福涌经联社盖章确认与梁若钧签订的续约协议书,是福涌经联社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现福涌经联社以当时的签约代表无权同意签约为由不予确认续约协议书的效力,由梁若钧承担投入资金后不能继续承包土地的后果,有违诚信原则。其次,在签订续约协议书后至福涌经联社提出不予确认该协议书时,已经过五年多时间,但此期间福涌经联社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该协议书。且福涌经联社提出不予确认该协议书时,梁若钧已按该协议书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亦已超出合理的提出异议的时间。否则,在梁若钧已投入资金继续承包经营土地时不再让其履行合同,对梁若钧明显不公平。综上所述,福涌经联社与梁若钧签订的续约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该协议。福涌经联社不履行协议义务,已构成违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颁发,双方没有约定由福涌经联社为梁若钧申领,故梁若钧要求福涌经联社为其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梁若钧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梁若钧与被告中山市南区福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续约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中山市南区福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原告梁若钧继续履行该续约协议书直到2024年底止;二、驳回原告梁若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南区福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绮湘冯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