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州松柏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能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松柏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能锂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984号原告:广州松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171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955189029。法定代表人:刘一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佛山市中能锂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445848。法定代表人:张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原告广州松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中能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告与被告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松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