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敖立明与姜华、赵利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立明,姜华,赵利茹,王晓军,白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253号原告:敖立明,女,1973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姜华,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利茹,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姜华。被告:王晓军,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白文成,男,1965年10月15日,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敖立明与被告姜华、赵利茹、王晓军、白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敖立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立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3812元(原告已预交),由敖立明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