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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蒙、荆州市志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蒙,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志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梅升,刘厚泉,肖涛,郭武训,刘厚景,陈小梅,杨成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蒙,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罗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琼,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荆州市志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郭武训,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梅升,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审被告:刘厚泉,男,汉族,1964年5月31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审被告:肖涛,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审被告:郭武训,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原审被告:刘厚景,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原审被告:陈小梅,女,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松宜矿区。原审被告:杨成红,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刘蒙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荆州市志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梅升、刘厚泉、肖涛、郭武训、刘厚景、陈小梅、杨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蒙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为2826元由上诉人刘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筱立审判员  范昌文审判员  曾凡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