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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易青平、张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青平,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629号申请执行人易青平,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黄翔,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东,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易青平与张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东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总标的约48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175000元,逾期违约金38400元及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5元、执行费3101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限制其出境和报备禁护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3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张东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易青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