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88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骆旭明、黄龙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骆旭明,黄龙飞,黄允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831-2号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法定代表人:金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淑萍,徐美青,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旭明,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龙飞,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允武,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旭明、黄龙飞、黄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