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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88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骆旭明、黄龙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骆旭明,黄龙飞,黄允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831-2号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法定代表人:金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淑萍,徐美青,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旭明,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龙飞,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允武,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旭明、黄龙飞、黄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