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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中海与邹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海,邹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2626号原告:李中海,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平(系原告李中海儿子),男,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邹竞明,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原告李中海与被告邹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中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中海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李中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歆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