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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邢祖兴、万雪松等与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祖兴,万雪松,邢耀廷,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邢祖兴、男,195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万雪松,女,195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邢耀廷,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9号B座4层。法定代表人:雷圣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523号F区588。法定代表人:林剑民,职务不详。邢祖兴、万雪松、邢耀廷与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4)崇广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邢祖兴、万雪松、邢耀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月26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1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姚震宇审判员 张征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