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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伟与被执行人王振武、张玉兰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王振武,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52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北街16—2—4,身份证号:140202196509252553。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平,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振武,男,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北辰花园23—2—8,身份证号140202195503090050。被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大同市北辰花园23—2—8,身份证号:140202196301210020。本院在执行赵伟与被执行人王振武、张玉兰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振武、张玉兰履行归还借款共79600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执行费1094元,共计82484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振武、张玉兰名下的存款824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