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银杏大道1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6754-6。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开发区上海东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0675399X。本院在执行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98045.11元及利息,剩余案款198045.1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凌 林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