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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义龙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252号罪犯王义龙,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以(2009)兰法刑二初字第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义龙犯合同诈骗、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4月27日经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白中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罚金已缴纳清。但曾因脱逃罪被判刑,综合考虑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病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监狱申请保外就医治疗,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义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