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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仕祥与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祥,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661号原告:王仕祥,男,1973年7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房美娟,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通潮。委托代理人范华勇,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仕祥与被告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仕祥承担;另由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元。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禧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