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洪宇与王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宇,王赞军,孙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62号原告:张洪宇,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赞军,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孙晓丹,女,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洪宇与被告王赞军、孙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依据张洪宇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王赞军、孙晓丹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王赞军、孙晓丹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张洪宇亦不能补充提供王赞军、孙晓丹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王赞军、孙晓丹现住址不明,张洪宇又不能提供王赞军、孙晓丹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张洪宇起诉王赞军、孙晓丹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宇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张洪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