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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春红、田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红,田勇,田丽晴,王二勇,杨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叶春红,女,汉族,务农,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申请执行人:田勇,男,汉族,学徒,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申请执行人:田丽晴,女,汉族,学生,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王二勇,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杨红玉,女,汉族,福建省泰宁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二勇、杨红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二勇、杨红玉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叶春红、田勇、田丽晴支付赔偿款34073.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58.8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二勇、杨红玉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37253.71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