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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清华与陈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华,陈吉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190号原告:周清华,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标、陈晶晶,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吉阳,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周清华与被告陈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周清华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申请庭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清华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清华负担。审 判 员 (曾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