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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洪武协助工作,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雪佛兰轿车在肇东市十七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华府小区门前出时,追撞到前方同向王某1驾驶的夏利牌出租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证人王某1报警,肇东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警后,传唤双方当事人后将案件移交交警大队处理。按法定程序采血经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86mg/100ml。公诉机关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在庭审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未作辩解,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雪佛兰轿车在肇东市十七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华府小区门前出时,追撞到前方同向王某1驾驶的夏利牌出租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证人王某1报警,肇东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警后,传唤双方当事人后将案件移交交警大队处理。按法定程序对二人采血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8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详细信息、证人王某1、王某2、关于破案经过等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ml以上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醉酒驾驶导致交通肇事,殴打对方车辆驾驶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驾驶人损失给予赔偿,具有悔罪变现,可以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邹青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秋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