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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卢兰菊,王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良,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兰菊,女,1969年12月2日生,住廊坊市。被执行人王廷强,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兰菊、王廷强、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卢兰菊、王廷强、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卢兰菊、王廷强、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廊坊市新陆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收入4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