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公司诉高某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公司,高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039号原告定边县某某公司。被告高某某,男。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公司诉高某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