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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桥西区汗蒸时代酒店、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桥西区汗蒸时代酒店,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桥西区汗蒸时代酒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与槐安路交叉口西北角中环国际*号地块***层,注册号:130104694095800。经营者:高占国,男,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097153B。法定代表人:胡平,总经理。上诉人桥西区汗蒸时代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2017)冀0104民初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桥西区汗蒸时代酒店上诉称,原审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中合同盖章处系加盖“精正汗蒸时代桥西店筹备处”公章,该筹备处应属河北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而非上诉人。而河北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处为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15号,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双方纠纷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诉涉装修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从而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诉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甲方系原审被告桥西区汗蒸时代酒店,虽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系“精正汗蒸时代桥西店筹备处”,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筹备处系属河北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故原审法院依据诉涉合同确认本案管辖,并认定桥西区汗蒸时代酒店系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