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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241号原告:青海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吴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龙,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文龙,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青海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