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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巧玲与幸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巧玲,幸坤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264号原告黄巧玲,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幸坤福,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巧玲诉被告幸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巧玲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黄巧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巧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