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金海、李宝顺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金海,李宝顺,李凤霞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海,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宝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霞,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再审申请人陈金海因与被申请人李宝顺、李凤霞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金海申请再审称,案涉土地是陈金海祖传的,有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为证,而二再审被申请人未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未经三河市政府及国土局批准即私下与村委会就案涉土地签署《畜牧养殖业占地协议书》,该承包协议无效。二再审被申请人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在承包地上建房、砍伐陈金海所种植树木的行为更是非法行为。综上,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金海主张对案涉土地享有物权所依据的是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该凭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的规定相违背,已经失效,陈金海依据该凭证主张对案涉土地享有所有权亦不符合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及相关法律,原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金海再审申请中提出的二再审被申请人在承包用地上违规建房及未经批准砍伐树木属违法行为的主张与其原审所诉确认案涉土地所有权的请求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金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