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与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148号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大湖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17444558H。法定代表人彭金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秀娟,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住所地:中牟县郑庵镇小庄村北。经营者李西林。被告:郑蕾,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