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仅鼎与覃葵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仅鼎,覃葵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409号原告:黄仅鼎,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覃葵明,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黄仅鼎与被告覃葵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仅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仅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