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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尚林与北京盛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回龙观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林,北京盛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回龙观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391号原告:高尚林,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盛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回龙观店,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泽苑东区C3栋01北。法定代表人罗文义。原告高尚林诉被告北京盛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回龙观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高尚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当事人有处分己方诉权的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尚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三元,由原告高尚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搜索“”